用刑仁术第八

2021-01-06 21:58

【原文】生员犯奸,教官扑责。僧道违律,易服施刑。妇人有罪,著衣行杖。重罪女犯,另置一牢。(四◎初贵贱有等,次男女有别。)

【译白】学府中儒生犯法,应由教官责罚。僧人、道士犯法,要先换下僧衣、道袍再施刑。妇女因罪而受杖刑时,应穿着衣服受刑。重罪女犯应单独关押,不可与男犯相混。

摘自《安士全书》欲海回狂:用刑仁术第八

上一篇:毋置妾第九 下一篇:谨防物议第七

微信分享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

微信分享二维码

留言点评

点赞推荐

洪焘
婚嫁穷源类
项梦原
忏悔往生类
如来应化类
田某
卷一
卷二
劝犯根本重罪者
卷三
印光大师寿康宝鉴序
朱公取卷
省庵大师不净观颂
省庵大师四念处颂
许兆馨
不染世缘
菩萨降魔
丑诃美女
佛破男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