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婚第五

2021-01-07 04:02

【原文】未冠不先婚。赘婿及养媳,未婚各不相见。洞房无戏谑声。子已冠,父节欲。子已婚,父绝欲。(五条◎初夫道,次父道。)

【译白】儿子不到二十岁举行冠礼以前,不先结婚。招赘女婿及童养媳,未婚前各不相见。洞房中不可嬉戏调笑。儿子年满二十后,父亲当节欲。儿子结婚后,父亲当绝欲。

摘自《安士全书》欲海回狂:冠婚第五

上一篇:丧祭第六 下一篇:家教第四

微信分享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

微信分享二维码

留言点评

点赞推荐

佛破女欲
目连却妇
沙弥守戒
抱眠罪果
业识化虫
居官门
翼赞皇猷第一
鼓励风俗第二
约束军士第三
不轻准呈状第四
勿逮妇人第五
勿轻逮妇人第六
谨防物议第七
用刑仁术第八
毋置妾第九
不敢作妾第十
居家门
远嫌第二
肃闺第三
冠婚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