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处所摄色

2025-05-20 06:53

(术语)总括诸法为十二处,摄属于法处而为意处之所对者,有五种,一极略色,分析色声香味触,眼耳鼻舌身等有质之实色而令至极微者。二极迥色,分析虚空青黄等无质之显色而令至极少者,达见为难,故名极迥色。三受所引色,即无表色也,是为依受戒而引发于身中之色,故名受所引色。四遍计所起色,遍计一切法之意识前所显现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也。如空华水月等皆为此所摄。五定所生自在色,禅定所变之色声香味等境也。以胜定力之故,于一切之色变现自在,故名定所生自在色。见义林章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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