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分

2026-08-14 07:19

唯识宗所立四种心法(心识之作用)之第二种。又作能取分。即指诸识之能缘作用,为认识事物之主体;亦即能照知所缘对境(即相分,为认识之对象)之主体作用。“见”即见照、心性明了之义,谓能照烛一切诸法及解了诸法义理,如镜中之明,能照万象。见分有五义:(一)证见名见,即根本智见分。(二)照烛名见,此通于根、心(即眼、耳等六根、六识),以根、心俱有照烛义之故。(三)能缘名见,此通于内三分(自证分、证自证分、能缘自证分),以内三分俱皆能缘之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诠义理之故。(五)推度名见,以能量之心推度一切境界之故。[佛地经论卷三、成唯识论卷二、成唯识论述记卷三本](参阅“四分”1663) p2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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