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用罪

2025-05-20 22:01

(术语)互相滥用三宝物之过罪也。此有三宝互用,当分互用,像宝互用,一一互用之四种。即从宽至狭之次第也。三宝互用者,谓佛物用于法或僧,法物用于佛或僧,僧物用于佛或法也。当分互用者,例如滥用造释迦像所施舍之金以造弥陀等像,滥用作无量寿经所施舍之金以作法华经等,回用施于甲寺僧之物以赠乙寺僧是也。像宝互用者,例如用供养五分法身之物供养形像,用供养灭谛涅槃理法之物供养黄卷赤轴之经典,用供养第一义谛僧之物供养剃发染衣之僧,是也。一一互用者,谓于三宝物,堂宇等受用物,田园等系属物,香灯等供养物,饮食等献纳物,一一互滥用之也。但法藏唯举三宝互用,当分互用之二种耳。出于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第一,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一之四等。

上一篇:五论 下一篇:互为主伴

微信分享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

微信分享二维码

留言点评

点赞推荐

童子经法
金刚喻三昧
大心海
修行门
佛眼曼陀罗
善见太子
五无间
波耶
璎珞
结解
赤髭毗婆沙
行脚
离二边分别止
二种论
罗斋
五通菩萨
心月轮
第六意识
阿弥陀曼荼罗
打成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