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用罪

2025-05-20 22:39

指滥用佛、法、僧三宝之物。罪分四种,即:(一)三宝互用,以佛物作法物、僧物,或以法物作佛物、僧物,或以僧物作佛物、法物。(二)当分互用,例如檀越(施主)捐金欲造释迦像,却将之用于造弥陀像;又如某物本决定赠予甲寺之僧,却将之赠予其余他寺之僧。(三)像宝互用,例如用供养五分法身之物供养形像,又如用供养第一义谛僧之物供养剃发染衣之僧。(四)一一互用,以堂宇等各受用物、田园等各系属物、香灯等各供养物、饮食等各献纳物,一一相互滥用。[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中一之四、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一] p1042

上一篇:井华 下一篇:互跪

微信分享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

微信分享二维码

留言点评

点赞推荐

一切如来金刚誓诫
三无生忍
两垢如如
灵观
法华一乘
楚南
言阙
子淳
阿阇梨
三粗重
能造所造
主功德
大梁皇帝敕答臣下神灭论
陈佛子
不善
业病
嵩岳寺
不动护摩供
续命神幡
称赞净土七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