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

2026-05-17 15:14

忠曰:“公界器具不得私用者,曰公用也,非器别名。”

《敕修清规·亡僧估衣》云:“不许以公用为名,分去物件。”

《东都事略?祖无择传》云:“无择与王安石同为知制诰。时词臣许受润笔物,安石因辞一人之馈,不获义不受,以其物置舍人院梁上。安石既以母忧去,无择取为本院公用,安石闻而恶之,以无择为不廉。”

上一篇:估衣 下一篇:隔宿

微信分享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

微信分享二维码

留言点评

点赞推荐

外史、外记
都管
冥阳会
大行追严上堂
住持
乡曲疏
荼毗
读法华千部
名德首座
代语
香木
望寮
都道场
免告香小榜
单寮
乡长
读大般若经
鸣钟佛事
大香合
诸疏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