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受日十八缘

2025-05-21 10:24

亦名:受日十八缘

羯磨疏·诸众安居篇:“四分缘中十八不同,十四是檀越,余者佛法僧事也。”济缘记释云:“十八缘者:一、大臣夺僧供养白王,二、求同诵经人,三、大臣凿渠白王,四、檀越请布施,五、比丘请忏残,六、尼请忏残,七、式叉请忏悔受戒,八、沙弥沙弥尼请受戒,九、无信大臣欲见,十、有信大臣欲见,十一、不信父母欲见,十二、有信父母欲见,十三、母请,十四、父请,十五、兄弟姊妹亲里知识请此有三种,十六、为求衣钵,十七、虑僧破故去,十八、为和僧故去。自第四至第十五中三,共十四缘,并为檀越,余皆三宝,可见。”(业疏记卷二○·三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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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笑白衣舍坐戒
大盗戒人重余轻
事忏伏业
受具戒单白差威仪师
未藏宝
共人女宿戒犯相
讥诃教授者戒缘起
破僧违谏戒缘起
亡比丘吊慰法
水中戏戒缘起
然灯法
非分乞钵戒开缘
四分戒本古今诸本
随摈沙弥戒缘起
贩卖戒开缘
大盗戒犯相
犯忏可否闻戒
展转相谏
随摈沙弥戒制意
贩卖戒犯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