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食法

2025-05-21 10:44

子题:打露杖、可讥嫌处

行事钞·头陀行仪篇:“(一、入聚法)四分,兰若比丘,入村乞食者,清旦净浣手,至衣架边,一手举衣,一手挽取抖擞,着七条已,揲大衣着肩上,若钵囊中,执打露杖在道行;常思惟善法;若见人,先问讯,言善来。若近聚落,便着大衣。至于村门,应看巷相、空处相、第一门相、第七门相。右手捉杖,左手持钵,道侧而行,次第乞食。若俗人送食,不得迎取,除唤来往取。不得强乞,应知,当得者立待。得食已,作念言,此为贼食,此自食。乃至出村,安钵着地,揲僧伽梨,如前进否。至兰若处,方共食之。(二、语默法)僧祇云,若乞食时,不得语云,与我食,得大富;当在现处,默然而立。(三、至家法)十诵,乞食,得入三重门,至庭中,三弹指,不得,便去。食时,先啖熟者,后啖生菜果等。……若乞食时,系念威仪,终不轻躁,谛视目前,不过一寻,次第乞之。除恶狗恶牛,先破禁戒,随有人畜能扰恼者,皆悉不往;可讥嫌处,亦不往彼。余如彼十二头陀中说。”  资持记释云:“打露杖,谓去草上露水,恐湿衣故;或云执锡,惊虫兽故。……先破禁戒者,或在家破五八,或出家反道者。可讥嫌处,即淫女家、酒肆等。”(事钞记卷三六·一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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