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众食戒约处辨犯

2025-05-21 11:04

行事钞·随戒释相篇:“(一、约初受后食以明)多论,或食僧食,若施主食,各取食分,虽四人已上,于别处食,或共一处食,不犯别众。若四人各自乞食,于一处食,亦无别众。律结犯者,据一家并乞,四人一时受食。必前后各自受分者得,由自食己食也。(二、约食对处料简)又有四句:一、食主是一,尽集无过。二、食一处二,彼此乃异;以食味同故不犯。若界内更有余比丘,二众俱犯。三、食别处一。如僧尽未食僧食;或有施主食,有一施主别请四人在僧中并坐受食,不与僧同,咽咽犯。若彼四人先取僧中一口食已,后得益无犯。此谓露地,须申手内,若在覆处,不必相接。 四、谓食别处别。彼此二众互请一人,互送一分食;不者二俱犯堕。”(事钞记卷二三·二九·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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