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院

2025-05-20 05:42

禅院住持之隐退。或称退居。依敕修百丈清规卷三住持章载,住持若年老有疾,或心力疲倦,或诸缘不顺,自宜知退时,须将常住钱物、方丈什物点交清楚,又备单目两份,以寺记印押,住持、库司各收一本为照。至退日,公请一人看守方丈,遂上堂叙谢,辞众下座,待挝鼓三下而退。住持之制,始创于我国,出世入院之例,或住持生活之清洁、经济等,皆有明文规定,故所谓退院,亦须按规遵行。 p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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