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盲目放生!生态环境法典8月施行,善意也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2026-07-30 02:43 凤凰网佛教

放生本是承载护生善意的民俗与宗教传统,但随意放生可能冲击生态系统、威胁生物安全、扰乱居民生活,早已超出个人善行的范畴。

2026年8月15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放生规范正式纳入生态保护制度体系。本文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虞楚箫副教授、张紫瑶撰文,系统梳理放生规则沿革与实践现状,解读法典时代放生活动的法治边界与现实影响。

规范引导放生活动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法治建设中日益凸显的议题。放生原本承载着护生、行善等伦理意涵,但动物一旦被释放到开放自然环境中,其影响就可能超出个人善意本身,涉及物种保护、生物安全、疫病防控、居民生产生活秩序以及生态系统稳定。由此观之,放生问题已经超出个人伦理选择、民间习俗和宗教实践的范畴,成为需要法律规范引导的生态环境问题。

放生问题进入生态环境法治视野后,相关规则也在不断发展。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该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整合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制度,并在生态保护编中设置物种保护章,对放生活动作出规定,对于规范放生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放生的概念界定

放生通常被理解为将受人为控制的动物释放至自然环境,使其回归野外生存状态的行为。实践中,放生活动多由个人、宗教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自发实施,常与民俗传统、宗教习俗、护生行善等观念相联系;也有部分放生活动由专业机构在救助受伤、病弱或者受困野生动物后实施。前者更具自发性,往往缺乏科学指导和有效监管;后者更强调专业判断,通常会结合动物健康状况、野外生存能力和放归环境等因素作出安排。但无论是哪一类放生,都应考虑动物种类、健康状况、放生地点、放生方式及其可能产生的外部影响,并遵守相应法律规范要求。

基于上述理解,本文所讨论的放生主要是指将动物释放至野外自然环境,可能影响生态环境或者公共秩序的行为。至于向公共水域或者公共空间投放馒头、大米、矿泉水等物品的行为,不宜被理解为放生,亦非本文讨论对象。

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前放生活动的规范格局

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前,我国关于放生活动的规范分散于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安全、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以及宗教事务治理等不同制度领域。

一是在法律层面。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作出原则性规定,为规范放生活动提供了理念基础,但并未针对放生行为设置具体规则。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直接规定放生行为,要求放生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并明确随意放生造成损害需承 担法律责任。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则从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角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也分别对特定区域的外来物种引入和释放行为作出限制。总体而言,法律层面的放生规范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直接规则为核心,其他法律主要从生物安全和特定区域生态保护角度发挥间接规制作用。

二是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从外地引进野生动物后的放生问题设置了事前审批程序。依据该规定,从国外或者省外等地引进野生动物后需要放生于野外的,应当经过申请、科学论证和批准程序;擅自放生或者因管理不当致其逃至野外的,应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该规定已经包含申请、科学论证、批准和补救等环节,是对放生风险进行事前控制和事后补救的具体安排,但其适用对象主要限于从外地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难以覆盖全部民间放生活动。2022年施行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按照事前预防、事中监测、事后治理的思路,对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作出较为系统的安排,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为放生活动涉及的外来物种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此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领域亦有专门规定,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来源、物种、检疫和生态适宜性提出要求,体现出水生生物放流与民间放生之间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规范关系。

三是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2部门于2017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将规范放生活动列为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重要内容。2025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动物放生活动的通知》,围绕风险评估、禁止性情形、放生种类和地点确定、部门联动执法、宣传教育等提出具体要求。

综上,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前,我国放生规范分布在不同制度领域,适用对象和操作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其格局呈现出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直接规则为核心,以生物安全、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则为支撑,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基本结构。

既有放生规范的实施情况

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前,放生规范主要通过宣传引导、行政执法与司法追责加以实施。三者并非相互替代,而是在不同环节共同发挥作用。

一是在宣传引导方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放生活动。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加强放生宣传教育和日常引导,曝光违法放生典型案例,引导公众自觉抵制盲目放生行为。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建设放生示范平台、公益放流站,或者在增殖放流活动中同步开展科普宣传等方式,引导公众理解政府主导的增殖放流与民间自发放生在物种来源、检疫要求、放流地点和组织方式上的差异。这些宣传引导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众对放生活动规范和生态风险的认识。但由于宣传覆盖面和持续性有限,仅靠宣传引导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放生活动的规范问题。

二是在行政执法方面。各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放生活动,并对弃养、释放外来物种等相关行为进行处理。由于放生行为具有即时性和隐蔽性,现场取证困难,放生物种来源、数量、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也不易查明,行政执法面临一定难度。

三是在司法追责方面。公益诉讼在规范放生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中,已有涉及非法放生外来物种承担生态损害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其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该类案例表明,放生行为即使出于祈福、护生等主观善意,只要客观上造成生态损害或者生物安全风险,行为人仍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类案例对引导公众认识盲目放生的生态风险和生物安全风 险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此外,各地检察机关也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推动完善放生管理。

生态环境法典放生条文的规范结构及入典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是直接规范放生活动的核心条款。从规范结构看,第八百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职责主体层面,即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和引导。

二是行为准则层面,即要求单位和个人放生野生动物时,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上述制度设计以物种适宜、居民生产生活秩序和生态系统安全为基本要求,将野生动物生存权益、居民生活安宁和生态系统稳定同时纳入放生规范的保护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第八百二十三条本身虽未直接规定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责任规则缺位。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野生动物保护法》仍然有效,其第四十一条关于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仍可适用。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也可为不当放生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并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的责任追究提供制度依据。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延续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基本思路,并未对既有放生规则作实质重写,但仍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法典将放生规范纳入生态保护编,明确了放生规范的体系地位,有助于从整体生态保护视角理解放生活动。这意味着放生不应仅被视为宗教领域或民间习俗中的善行表达,而应在物种保护、生物安全和生态系统稳定的多维框架下加以把握。由此,放生规范入典后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层面,也将体现在公众认知、部门管理、放生主体行为要求和不当放生责任后果等方面。

生态环境法典对放生活动的影响

生态环境法典对放生活动的影响可以从认知层面和实践层面加以理解。

一是在认知层面。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促使社会公众、放生主体和管理主体更加重视放生活动可能带来的生态风险。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这将增强其对盲目放生、不当放生和商业化放生的辨识能力,促使其在参与、旁观或者评价放生活动时更加关注生态后果。对于实施放生活动的个人、宗教团体和其他组织而言,这意味着应当从生态环境和公共秩序角度认识放生活动,从而指导其放生实践。对于宗教界而言,放生不宜仅被理解为传统仪式或者善行表达,而应当在尊重宗教情感的基础上,将其纳入生态保护、生物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法治框架中加以把握。对于有关主管部门和基层治理主体而言,则意味着宣传教育、日常监管和违法处置等既有工作将受到更多重视,并在生态保护框架下进一步加强。

二是在实践层面。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影响将首先体现于管理主体对放生活动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追责方面。在行政执法方面,违规放生、盲目放生以及可能危害生态系统的放生活动将更容易被纳入监管和执法关注范围。有关部门对放生活动的监管力度也将相应增强。在司法追责方面,司法介入并不以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为唯一前提。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生态损害的不当放生行为,可依法申请禁止令保全措施;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并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放生行为,可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者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责任。相应地,放生主体今后开展放生活动时需要更加审慎。

生态环境法典对放生活动的影响不在于创设全新的放生制度,而在于提高对放生问题的认识,并使既有规范在实践中获得更明确的适用背景。放生规范入典后,放生活动的组织、实施将面临更高的要求,不当放生行为也更容易进入监管和责任追究视野,为规范放生活动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框架,也体现了对放生活动及其生态风险的制度回应。

来源丨微言宗教

原标题 | 【首发】生态环境法典对放生活动的规范引导

作者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虞楚箫,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张紫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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