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

2025-05-20 07:04

因明用语。于因明论式中,称宗(命题)之“有法”(主词)所具之法为宗法。即前陈(主词)之异称;与之相对者,“法”则为宗中后陈(宾词)之异称。前陈与后陈二者对于整个宗之命题而言,有法是体,法是义。一种体可具备数种义,如“声”于“无常”之性质外,亦具有“所闻”之义、“所作”之义。故推而广之,凡属此体之义,皆可称之为法。立论者取以为因(理由)者,必须为宗法。如立“声是无常”之宗,以“所作性故”为因。“所作”原为有法“声”所具之义,是宗法,故有藉以证明之能力。若以“眼所见故”为因,“声”非眼所能见,“声”不具有眼之所见义,故“眼所见”非宗法。眼所见虽皆为无常,然声音既非眼所见,故亦不能以之断定其亦为无常。此种因,既不能证明声之为无常,亦不能证明声之为常住,故非宗法,不得作为因。宗中之后陈“无常”亦是包含有法“声”之法,亦可称为宗法。为区别之。通常多将宗中所说之宗法称为所立法,而称因中所说之宗法为能立法。若从因与宗之关系上言之,因即为能立,而宗为所立。故就一般所习用之“声无常,所作性故”之实例而言,“无常”为所立法,“所作”为能立法。[因明入正理论、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陈大齐)] p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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