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5 12:38

(一)计物量之容器。法华经卷七(大九·五九中):“亦如压油殃,斗秤欺诳人,调达破僧罪,犯此法师者,当获如是殃。”

(二)量之单位。即十升。汉书律历志卷上:“十升为斗。斗者,聚升之量也。”[天尊说阿育王譬喻经、十诵律卷二十六、阿毗昙毗婆沙卷二十二、禅苑清规卷四] p1432

上一篇:文觉 下一篇:斗帐

微信分享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

微信分享二维码

留言点评

点赞推荐

无余还生
石室国
起尸鬼
义邑
佛祖纲目
普门寺
结护
高野版
全分一分
祠堂银
戒日王
乌龙
慈航
除散乱心印
迂回
般若头
悲田
依因
章敬寺
常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