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所共

2025-05-20 19:32

谓世间财物为王、贼、火、水、恶子等五家所共有,以其不能独用,故无须强求。大智度论卷十一(大二五·一四二中):“富贵虽乐,一切无常,五家所共,令人心散轻躁不定。” p1130

微信分享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

微信分享二维码

留言点评

点赞推荐

维摩经义疏
先因后宗
黑岭
象征主义
秘要
仰覆世界
北斗七星
山斤
招提千岁传记
菩提寺
二九五部
千叶莲华
苦行外道
睦州掠虚汉
五热
直显心性宗
蔽尸
鼓山神晏禅师语录
大宝广博楼阁善住秘密陀罗尼经
不净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