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所共

2025-05-20 19:32

谓世间财物为王、贼、火、水、恶子等五家所共有,以其不能独用,故无须强求。大智度论卷十一(大二五·一四二中):“富贵虽乐,一切无常,五家所共,令人心散轻躁不定。” p1130

上一篇:五家宗派 下一篇:五家参详要路门

微信分享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

微信分享二维码

留言点评

点赞推荐

唐中宗
梵天择地法
周理
高野山大学
祖庭钳锤录
法住寺
底理
尉迟乙僧
僧朗
丧葬仪规
葛藤
参同契
密严经疏
妙用
鸟兽座
名僧传
宋濂
无漏律仪
异类中行
慧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