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受已经宿往僧中得罪

2025-05-21 01:48

亦名:尼受本法已经宿往僧中得罪

济缘记释云:“转难中,法既不失,为重受本法为不须耶?答中,初约两通答,谓再受、不受,二皆得也。虽下,次约重受答。以违制教,得否不决,故云涉疑。言舍受如法,谓对首作法,舍前本法,重新更受。下举疑例,如律治故伽蓝,不知净地所在;又先结大界,后结戒场;又大界结不如法,标相漠落,并令解已重结是也。”(业疏记卷一七·四五·一)

上一篇:本法受前八缘 下一篇:本法尼名体

微信分享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

微信分享二维码

留言点评

点赞推荐

共人女宿戒犯相
大盗戒犯相
犯忏可否闻戒
展转相谏
随摈沙弥戒制意
贩卖戒犯相
非时食戒制意
食失受法
依止人者十种
迦絺那衣
入王宫门戒开缘
使非亲尼浣故衣戒开缘
与人女粗恶语
四药转变
律海
挑钵中食戒释名
向塔舒脚戒缘起
坐具持用法
辄教授尼戒日非
背请戒犯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