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受已经宿往僧中得罪

2025-05-21 01:48

亦名:尼受本法已经宿往僧中得罪

济缘记释云:“转难中,法既不失,为重受本法为不须耶?答中,初约两通答,谓再受、不受,二皆得也。虽下,次约重受答。以违制教,得否不决,故云涉疑。言舍受如法,谓对首作法,舍前本法,重新更受。下举疑例,如律治故伽蓝,不知净地所在;又先结大界,后结戒场;又大界结不如法,标相漠落,并令解已重结是也。”(业疏记卷一七·四五·一)

微信分享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

微信分享二维码

留言点评

点赞推荐

[帛*系]作卧具大乘极制
劝犯足食戒犯缘
不学无知结罪分齐
离衣宿戒通开七缘
安居受日约四位总简
树下坐十利
大盗戒盗人物结犯之主
不系钵食戒开缘
大杀戒教叹杀
最初犯戒者宿缘故先起漏过
五无间
共人女宿戒缘起
沙弥罪相开遮
屏谏
摄食界结竟不开内宿
行筹缘起
三宝不断法得久住
随摈沙弥戒犯缘
颊食戒开缘
实得道向白衣说戒制圣为遮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