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主

2026-07-27 04:31

禅林中掌管有关禅刹领地事项之职称。又称都庄、庄主。职掌事务包括监视田界、修葺庄舍、安抚庄佃(又称庄客、地客),庄内所有小事,当随时处理之,事关重大者,则须申诉寺中主事裁定。古清规本无此职,乃后世所立。自立此职后,弊端百出,或构怨住持,致上下不睦;或致争起讼,耗费钱粮,甚而导致纪纲不振。故于其下设副庄(二庄主)、监收、甲干(庄甲)等职称,其下更设庄佃。以庄佃耕种,甲干提督,监收收租,各掌其事,纵有输纳、修圩、俵粮等事,仅须临时分委,限期使办,事毕即归,如此既能省资费,复可防患于未萌。[敕修百丈清规卷四列职杂务条。禅林象器笺职位门、佛教经济思想研究] p4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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