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物四种

2025-05-21 11:05

亦名:四种佛物

子题:佛受用物、属佛物、供养佛物、献佛物、佛前献饭侍佛比丘食之、常住僧食供佛后还入常住

戒本疏·四波罗夷法:“言佛物中,有四差别: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拟供养,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园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养,同塔事故。所以不许者,莫不即体法身之相,表处是深,不得轻故。二、属佛。所以得转者,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货易。不同前者曾为胜相,故唯一定也。三、供养[佛]物。以幡华等,得货易者,事同属佛,可以义求。四、献佛物者。开侍卫者用之,义同佛家之所摄故。如萨婆多,有施法者,法师说法诵经者,亦取分故。余广如钞。”行宗记释云:“四中,初标示,物即饮食果实等。次明用与,初判属侍人。今时掌佛庙人,义通道俗。善见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食之,白衣侍佛亦得食之。如下,引例。论云,若施法者,分作二分,一分与经法,一分与诵经说法人。谓彼虽施法,而人获分;例今侍佛,得食无疑。古记问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后还入常住’。”(戒疏记卷六·四三·六)(请参阅附录二‘三宝物表’一五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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