羯磨非相

2025-05-21 01:39

行事钞·通辨羯磨篇:“次释羯磨正文。令知纲要,识解通塞。若不具明,见增减一字,谓为法非。然其非相,唯在一字。然须知处所,不得雷同。(一、委列非相)(一、斥执文)或依文谨诵,曾不改张有无。或第二第三,亦随略说。或无文称事,有文无事,俱有俱无,未能增减。致使旁人加改,重增昏乱。(二、斥白读)或复闇诵不入心府,临事致有乖违。于即对众之中,执文高唱。如斯等事,呈露久闻。岂不以愚痴不学,自受伊责?(三、斥师心)亦有转弄精神。观事乃同于法。而人事两缘,冥逾梦海。量时取法,全是师心。照教,教称不成;结罪,罪当深罚。(二、结诰简人)是以同法之俦,幸宜极诫。若作羯磨人,要须上座。故律云,应作羯磨者,若上座次座。若上座不能,当出言,语持律者作。已外不合。”(事钞记卷五·四六·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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