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越施僧得施分法

2026-04-21 18:32

亦名:僧得施分法、分僧物法、十方现前物分法

子题:僧得施

羯磨疏·集法缘成篇:“分僧物者,既僧得施,不私专己。先以法告,后依法分。”济缘记释云:“僧得施,即十方现前物。”(业疏记卷三·一八·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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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处敷僧物戒犯缘
与尼坐戒开缘
治恶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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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为一切善法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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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必依法
比丘作房开画壁
尼大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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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尼坐戒犯缘
沙门业
比丘乞度人法
尼在沙弥后